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法律分析: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只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和核发是没有区别的。许可证项目变更、重新发证:原编号不变。企业分立:保留原编号,同时增加新的编号。企业合并:原编号保留一个。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资质审核: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过程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复印件、生产场所的房产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多项资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向企业颁发《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许可证书》,证明该企业可以进行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只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