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市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在长春市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原件。
在长春市办理“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长春市办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长春市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1、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规定药品的定义,以及假药的定义,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查处,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
2、对于非药品冒充“狭义药品”,即冒充载明的具体药品品种,通过对照具体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凭《检验报告》即可判定真伪。而对于非药品冒充“广义药品”,即冒充符合“药品”定义三个特征的物质,将其认定为“假药”的程序相对复杂,且争议较大,查处困难。
3、假药的定义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在长春市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在长春市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原件。
在长春市办理“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您好,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审批时限调整为受理备案后立即予以办理,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为1个工作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运输备案审批收到备案材料后立即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相关活动开始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包括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报告。
1、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