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随时掌握企业产品质量的动态,负责处理重大的质量事故;负责抓好质量管理教育工作,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技术攻关。
2、围绕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3、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产品质量直接涉及到用户和消费者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相应的经济、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包括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等。
2、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对本单位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程总包管理和资料提供上。在实行总承包的模式下,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在于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6、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管理:同时有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形的,生产者承担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归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全面质量管理政策,制定企业长期和短期规划,结合企业实际与市场调研,参与制定企业方针,确保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计划具体并有效实施。 对企业方针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协调,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各部门间的质量问题,实行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
2、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要责任在于确保企业的方针和工作计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一责任要求制定者对其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其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和运营原则。其次,管理者必须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中质量管理机构责任制具体内容:⑴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验证标准和规章制度⑵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核验工作。负责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
工程质量问题归谁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而以生产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督,是由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主要是促进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国家对产品生产的调控职能,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