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质量管理要求(器械质量管理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6-08 浏览次数:81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4、一)自2022年5月1日起,本市企业接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向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说明材料,我局将协商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生产办法》规定办理生产许可核发或变更。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是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取消了**。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精神,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什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答案】:C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故C正确。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故D错误。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三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岗位要求

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专业要求如下。熟悉掌握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熟悉ISO13485)。已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内审员证书。有医疗取证体系审查、质量审核的专业操作。

2、有相关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质量管理意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执行能力。

3、首先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一定要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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