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月30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分批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奥迪汽车,共计391874辆。
s管理制度指的是:5S现场管理法,现代企业管理模式,5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又被称为“五常法则”。整理: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整顿:必需品依规定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有序,明确标示。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降低筹资用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实现公司资产和股东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质量管理: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树立良好口碑。 物资采购管理:科学采购策略,降低采购成本,保障供应链稳定。 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流程,提高运营效率。 日常营运管理制度:全面覆盖日常运营,确保规范、有序进行。
1、然后从福州汽车南站下车之后走出来,这个方向不好指示,你可以叫别人给你指一下大利嘉城的方向,在大利嘉那里有个公交车站,名字叫“汽车站”,然后在汽车南站这一侧的“汽车站”坐车,8路101路309路K1路好多都可以到白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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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2、易车讯 日前,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4年8月31日起,召回2020年1月7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Taycan 系列电动汽车,共计17278辆。
3、易车讯 日前,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Taycan系列电动汽车,共计1590辆。
4、近日,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遵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一项召回计划。自2023年8月4日起,将针对部分车型进行召回。召回范围包括2020年10月12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20-2022年款波罗Plus 5L汽车,共计57659辆。
5、自11月6日起,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将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6月1日的理想ONE电动汽车,共计10469辆。
6、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7月3日起,召回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生产的风光580 5T CVT汽车,共计97524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客运出租服务的9座以下小客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出租汽出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交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首先,对于采用承包或租赁方式经营的出租汽车,其合同需符合法律要求,禁止买断式承包和租赁。承包或租赁期间,发包人应逐步收取费用,车辆所有权不随期满转移,营运资格转让需遵守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宁波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开业和营运权的分配。首先,第五条规定,想要成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满足《条例》第九条的资质要求。企业法人的经营实体需有至少2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至少车辆投影面积5倍的停车场地,所有驾驶员和管理人员需持有运管部门的上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