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单位材料。
法律分析: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网上申请,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受理,受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其中向省外购买的由浙江省公安厅网上审批、发证;向省内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单位自主打印电子证明。
购买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购买三类非药品类化学品,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法律分析: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一般情况需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在长春市办理“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一般情况需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在长春市办理“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每一类的非药品类化学品的性质以及制作要求不同,第一类的需要得到国家审批,按照不同标准依次排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年。根据查询百度律临显示: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许可证,通常称为“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一种由政府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资质。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即从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3年内,持证人可以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没有进行延续申请,那么该许可证就会失效,因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依据《条例》第32条、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而不备案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相关活动开始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包括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报告。
如果企业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因此,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运营。
1、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3、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毒法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都实行许可制度;并且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也实行许可制度。
4、综上所述,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5、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